关于表彰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社部发[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各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各副省级市调查队:
近年来,全国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和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统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工作,积极进取,不断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决定,授予北京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等100个单位“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追授袁新华同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汪锡锟等49名同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国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统计体制,改进统计方法,改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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