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瞭望 >> 正文
·推荐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新华社评论员:让法律成维护统计数据真
· 统计法修正:严防官员“造假” 杜绝“
· 高温天气对中国经济有何影响
· 山西省第四届高展会项目合作取得丰硕成
· 李建功:服务经济促发展 规范管理保红
· 2009年促进中部崛起专家论坛征文开始
·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 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认为世界经济危机
· 陈东琪:三四季度GDP增速均超过8%
·新闻图片·
·统计新闻·
· 山西省统计骨干(专家)中央党校培训班开班
· 马建堂:山西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统计工作
· 山西各市积极行动 认真学习贯彻《处分规定》
· 杨文章:认真贯彻《处分规定》 全力服务“三个发展”
·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调研督查全面展开
·数据资讯·
· 2009年4月阳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2009年4月阳泉工业品价格指数
· 2009年4月份朔州市对外贸易
· 2009年4月运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2009年4月吕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最新社会经济信息·
· 1-5月长治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0.9%
· 大同:兴焉煤?衰焉煤?
· 晋中市规上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继续回升
· 1-5月临汾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35.1%
· 大同市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逐渐回暖
·统计公报·
· 一季度临汾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 一季度运城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 一季度吕梁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 一季度忻州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 1—4月全省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监测报告
·新华时评·
统计法修正:严防官员“造假” 杜绝“数字出官”
山西统计信息网 www.stats-sx.gov.cn 2009-6-28 8:4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1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修订后的统计法共分7章50条,分别为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法律还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