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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发表社论:全面开创依法统计的新局面
山西统计信息网 www.stats-sx.gov.cn 2009-6-29 16:08:18

       6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统计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今天,全面修订《统计法》,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统计是国家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统计法制建设扎实推进,统计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统计法治观念不断提升,统计执法有序开展,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步日新月异,统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统计法》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修订《统计法》,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法律制度,是全面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有力举措。

 

  新《统计法》主要在七个方面对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明确对统计数据公布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五是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统计法》的执行力;七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并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其一,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其二,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其三,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建立了统计数据质量行政问责制。依照新《统计法》的规定,今后一个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将难辞其咎。新《统计法》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的全方位制度设计和创新,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统计法》确立的新理念和新制度,说到底还是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广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来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应当严格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条件,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统计执法机关,必须坚决、有力、全面地贯彻实施好《统计法》,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积极支持政府统计工作,自觉配合政府统计调查活动,及时、如实地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为政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新《统计法》的出台,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我们有理由坚信,这些成熟、科学、体现着时代精神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必将为我国统计工作带来新的气象,开创新的局面。(来源:国家统计局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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