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统计违法违纪现象做了明确界定。但不少同志,由于统计法制意识淡薄,可能做了违反《统计法》的事情而不自知!但法是严肃的,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主动还是被动,只要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在欢呼新《统计法》出台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实施的同时,有必要做一个善意而严肃的提醒:同志,请不要违反《统计法》!
领导干部不要违反《统计法》!这里的领导干部是指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领导,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县以上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领导干部不仅要对直接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承担法纪责任,而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由于组织不力、领导不力而造成统计工作的重大失误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如果领导干部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扰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特别是授意、暗示、明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如果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出现了重大失误,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损害了统计的公信力;如果不能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机构和人员条件,并由此造成统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使统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那么,我们说,同志:你已经违反了《统计法》!
政府统计工作人员不要违反《统计法》。这里的政府统计工作人员,是指政府统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调查机构、政府部门从事统计调查和统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大大强化了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统计工作人员不经法定程序报批,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如果主动或者被动参与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特别是指使被调查对象弄虚作假;如果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不一致;如果不严格依法保管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把应当保管好的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泄露被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如果不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统计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作为,不核实,不加以纠正,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和统计工作失误。那么,我们说,同志:你已经违反了《统计法》!
被调查对象不要违反《统计法》。这里的被调查对象是指一切应该依法接受政府统计调查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广大的社会公民。如果不依法配合政府统计调查,不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或者拒报、瞒报、迟报统计资料,在接受统计调查过程中不提供真实情况;如果不配合统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和查询;如果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如果出现了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那么,我们说,同志:你已经违反了《统计法》!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对上述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加大了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如果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统计法纪,可以依法实施从警告到开除的行政处分;非国家工作人员触犯了统计法纪,可以对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为了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建立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新《统计法》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特别是赋予了县级以上统计局、调查队强有力的执法检查权和统计违法违纪的处分建议权。这些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使新《统计法》成为了一部具有高度威严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法律!
统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统计在国家决策和百姓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新形势下,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执法的力度,必将越来越大。社会各界人士,必须树立起依法统计,依法领导和管理统计,依法支持和配合统计的意识,自觉地形成对《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敬畏感,认真学习《统计法》,认真执行《统计法》!切莫把统计不当一回事,切莫把《统计法》不当一回事!《统计法》就在我们身边,法律的利剑就高悬在我们头上!让我们都严格遵守《统计法》,给统计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完整,从而真正发挥统计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郭同欣)(来源:中国信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