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始施行。为了及时了解新统计法的内容,明确法律对统计工作的保障,贸易处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新的统计法。
一、新统计法体现五大亮点:
1、真实性为统计工作的核心
新《统计法》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了立法目的。《统计法》规定: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新《统计法》特别强调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真实性是《统计法》的核心价值,真实性也是统计工作的核心。真实性作为立法目的,对新《统计法》具有统领作用,像一条红线贯穿始终。
2、强化统计调查过程的管理
加强对统计调查过程的管理,对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至关重要。旧《统计法》基本上没涉及这个问题,这是一大缺陷。新《统计法》更加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保护制度,加强了对调查对象、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约束。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
新《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这条规定非常明确,对于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他们如实履行统计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4、强化统计信息公开制度
新《统计法》明确,统计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明确这一法律原则,不仅是统计立法的重要突破,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突破。统计信息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信息,是公民和经济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
5、强化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统计工作的主要参与方,一是管统计、用统计的有关负责人,二是生产统计数据、管理统计工作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三是统计调查对象。这三类主体对统计数据质量都有重要影响。新《统计法》对这3类主体都增加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
二、坚定了依法统计的信心和态度
机遇与压力并存是当前统计工作的新形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的重要性日益明显,社会对统计的关注度日益提升。而保障我们统计工作真正发挥出“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则是面临的巨大挑战。在欣喜之余,贸易处全体人员深切认识到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责任重大。
新《统计法》更加注重统计活动各参与方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加注重可操作性。新《统计法》的出台,规范了统计工作,约束不合法的统计行为,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为统计工作指明了航向。大家下定决心要以新的《统计法》为平台,学好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用好统计法、宣传好《统计法》,做《统计法》永远的践行者。我们相信,随着新《统计法》的施行,我们的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一定能够得到提高。
(山西省统计局 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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