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6月27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1月1日,新《统计法》正式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统计法制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不仅为提高政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
在解读新《统计法》的过程中,中心多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交流讨论,就杨局长在贯彻落实新《统计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对统计数据的公布,有了统一归口制度。此前,作为一级政府的数据信息发布者,统计局本该是以最权威、最客观的载体示人的。然而现实中却是,对于某一行业的发展数据,往往是统计局公布一个数字,而行业主管部门又公布另一个数字。如今,新《统计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这一方面堵住了发布渠道“乱”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对统计部门提出了规范化操作的更高要求,初步形成了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律机制。
二、明确了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法律责任,充分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有效性。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大背景下,人们最为期待的,就是能否对“官员授意造假,官员对依法履职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行为有所震慑,能否对依靠数字造假而升迁者追回既得利益。而新《统计法》对这些现象,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三、建立了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的保护制度。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统计局就是一个“出数字”的地方,很难与“执法”联系起来。而新《统计法》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所有涉及统计事项,都明确了该部门的执法责任。此外,对于个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现象,取消了原修订草案中“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只提出“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体现了更加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
新《统计法》是我们工作的指针,是每个统计人心中的一面旗帜,为我们提供了统计行为的法律准则,渗透在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在社情民意统计调查研究方面,我们有严格的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调研项目采取分级负责制,每个环节都有专人把关,层层审核,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信息咨询方面,加强保密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努力促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不仅要及时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还要面向社会公众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我们作为统计部门的窗口,一定要发挥好“镜子”的作用,让更多的部门、更多的公众认识统计、了解统计、监督统计,使新《统计法》深入人心,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统计局 咨询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