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7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新出台的《统计法》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为立法宗旨,进一步顺应了时代潮流的发展,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注重统计活动各参与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加注重统计工作过程的管理,更加注重可操作性,更加注重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
农村处自新《统计法》颁布以来就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并认真学习讨论了新的《统计法》,主要体会有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统计是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出路
贯彻落实《统计法》关键是严格执法。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没有赏罚分明的制度依据,任何法律条款都是一张白纸。
新的《统计法》完善了统计执法监督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增加了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力度。最重要的是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其中规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如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行为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较现行的最高5万元罚款额度,明显提高了处罚力度。另外,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专门作出处罚规定,那些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这物质利益不仅指物质奖励,还包括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的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其他利益。
政策措施的到位为统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作为统计战线上的工作者,不但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主动钻研、带头学习《统计法》。而且要奖罚分明,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在统计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提高统计业务水平是依法统计的基础
统计数据是国家政策颁布的依据,是经济发展的风向标,新《统计法》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作为了核心价值。这就需要统计工作者强化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统计数据质量至上的宗旨,深入基层亲身考察得到最真实最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农村工作更是如此,只有经常深入基层,走访田间地头、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情况,掌握农业生产规律,确保数据来源更加真实可靠,使统计数据更加具有公信力,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增强法律意识,切实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统计法》建立了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保护制度。我处作为全省农村统计数据汇集的交点,作为保密数据的拥有处,更应严肃对待,严守职业道德准则,所有数据只用于统计上的目的,数据的公布、调用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不随意对外提供、泄露。
四、实事求是,不要以身试法
农村统计在很大程度上和其他常规统计不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完全改变了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农户成了分散的自由经营者,乡、村对农户的约束力、号召力都有了本质上的改变。统计数据的采集渠道和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也同样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如今的农村统计调查体制却基本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方法,即层层布置报表,层层填报数字,层层叠加汇总,仍然把“村”作为起报数据的基层单位。所以,在以户为单位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下,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就是农户自己说了算。这就导致了基础数据来源不可靠,这种不可靠又使得很多地方的农村统计调查队伍名存实亡,根本达不到制度要求的以村起报,进而出现乡一级编数现象严重。再加上过去《统计法》未能及时对这种现象作出处理,使得部分县统计法律意识淡漠,上报数据时计划安排多少就完成多少,或者领导要求多少就上报多少,长久以来农村统计收集数据对象不明晰、规范记录方法不清楚,汇总数据反映的情况与设计调查初衷出入较大,有的甚至相背离。
在当前大家对统计概念模糊的大背景下,有些统计结果与实际越走越远,而新《统计法》的出台,明确了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等的法律责任。对完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更严厉的处罚。这对不但是对制度的完善,更是对我们农村统计工作者的警示。
认真学习、执行新《统计法》,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每个统计工作者的责任,更是统计战线工作人员的义务,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规范统计工作,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国家负责,更是对人民负责。(山西省统计局 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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