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于6月1日召开了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我省早谋划,快行动,已经成立了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向各市、县(市、区)监察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统计局及省直各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对大检查进行了动员和部署。为了确保执法大检查取得实效,6月24日,省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体人员、省市四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负责人等汇聚太原,对我省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再动员、细安排。
这次检查是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大规模的统计执法行动,目的是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次检查的对象包括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检查内容主要是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两方面。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是指2008年以来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为了保障大检查取得实效,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创造条件让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和配合大检查工作,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在“山西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各界对全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这次大检查从2010年6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历时4个多月。检查共分为宣传动员、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目前正处在自查阶段,要求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效果。要求各市、县(市、区)组织统计部门、相关部门和所辖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及重点投资企业等统计调查单位的自查工作,特别是统计数据质量的自查。通过自查,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明确纠正的目标。7-8月是抽查阶段,要求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9月是处理和总结阶段,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各市、县(市、区)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国家和我省在大检查结束后要集中通报、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责任编辑: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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