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山西省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核算,2008年,山西省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增加值207.75亿元,比2004年增加124.39亿元,占GDP(7315亿元)的比重为2.84%,比2004年提高0.51个百分点。从业人员人均创造增加值8.16万元。其中,各类单位实现增加值131.86亿元,比2004年增加88.3亿元,占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63.47%,人均8.20万元;个体经营户实现增加值75.89亿元,比2004年增加36.09亿元,占36.53%,人均8.08万元。
山西省文化及相关产业中,直接从事文化活动的“文化服务”各行业实现增加值151.89亿元,占GDP的2.08%。其中,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等传统的“核心层”产业的增加值为50.99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4.54%;新兴的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的“外围层”产业的增加值为100.90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8.57%。提供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相关文化服务”各行业实现增加值55.86亿元,占GDP的0.76%。其中,文化服务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相关层”产业的增加值为55.86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的26.89%;其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的增加值仅为16.59亿元,仅相当于江苏的4.4%,占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7.99%,比江苏少40个百分点,这充分说明我省文化产业链条短,还未形成具有特色的文化产业链。
各市文化产业竞相发展,太原等四市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08年全省11个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均比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有大幅增加。其中,有4个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84%),分别为太原(4.75%)、晋中(4.27%)、运城(3.17%)和长治(2.89%),分别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9、1.4、0.3和0.05个百分点。(详见下表)
分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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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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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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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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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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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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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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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原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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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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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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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同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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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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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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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泉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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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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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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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治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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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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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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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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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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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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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 州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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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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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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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中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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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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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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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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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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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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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 州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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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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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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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汾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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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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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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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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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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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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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