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9-30 09:50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 政 处 罚 |
3100-B-00101-140000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1.1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常规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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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B-00102-140000 | 1.2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第三十九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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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 政 处 罚 |
3100-B-00200-140000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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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 政 处 罚 |
3100-B-00401-140000 | 涉外调查机构和人员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3.1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机构或者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开展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机构或者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开展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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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B-00402-140000 | 3.2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擅自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秘密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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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B-00403-140000 | 3.3涉外调查机构未进行变更、注销的处罚 | 【部门规章】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外调查机构未进行变更、注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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