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局 张明峰 黄云枫)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专题研讨会在山西召开,让我们倾听到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战鼓越擂越响、鼓点越来越密。清查工作是普查的基础工作,是普查成功进行的关键步骤,清查的对象囊括了除农户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单位,所以清查是名副其实的任务重、责任大。我们作为基层统计工作者的一份子,即将按照国家制定的清查方案,参加完成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清查工作,心中感到骄傲肩上觉得沉重。以往的清查工作还历历在目,经验教训尚在心头,在此对清查方案的指标和表式设计谈些看法,是为愚见,仅供参考。
一、清查的指标设置,宜少不宜多,满足需要为原则
清查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有两个,第一确保单位不重不漏,是普查的基本要求,第二确定单位规模类型,为普查分清专业(工业、建筑业等专业)、分清表种(规上、规下)、搞准地区(单位地址)、印准表数(各地区的各专业、各种表的印发数量)提供依据,是普查得以进行的基本保障。清查表设置的指标必须完成这两项任务才能达到清查的目的。
因此,清查表的指标应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用以明确单位“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机构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类别,用以综合分析单位所属专业;单位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企业资质等级、住宿业情况,用以划定单位所属规模。这类指标完成“分清单位种类”、“明确单位地址”、“算准印发表数”的任务。
还应有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的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情况。这类指标确保单位不重不漏。
凡事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可做定论。清查的单位数量是否准确,需要找面镜子对照和鉴定,这面镜子便是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按我国对单位的管理要求,各类单位的成立、消亡及存续期间的活动情况在有关行政部门都有记载,所以,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是判断清查单位数量准确与否的最好标准。为了能与部门掌握的单位数据做比较,清查表的指标还应有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同以上的机构类型一起,从两个方面与部门进行比较,登记注册情况着重于原始登记资料的对照,机构类型着重于现实资料的对照。如果清查结果与这面镜子的对照严丝合缝或合情合理,则可确认清查的成功,否则就必须进行认真研究和纠正工作。
以上所列指标我们认为是满足清查目的需要的基本指标,而且缺一不可。
对于用基本单位情况年报表作为清查表式的想法,我们认为有所不妥。持这种认识的出发点是,清查时完整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后,既可以减少普查登记的工作量,还可以通过链接减少普查表录入工作量。这种考虑忽略了现实存在的一种情况,即调查单位往往是不同人员掌握着不同的资料,“基本单位情况表”的许多内容,必须由调查对象填报,这必然使完成每个单位的清查时间成倍增加,影响清查进度、增加难度。而简单的清查表可以由普查员来填报,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对全部单位的清查。并且以上所列各类指标可以通过链接基本单位名录库,实现减少普查表录入工作量的目标。
二、清查的表式,宜用单表不宜用一览表,简明实用为原则
法人单位清查表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均应采用单表的方式,具有三个优点,一是可以通过色块设计使指标分类排列清晰美观,每个指标都有明确的标注,有利于普查员理解和填报;二是可以使每个法人单位可与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相连装订,既有利于审核单位资料的完整性和两表指标间的逻辑关系,也有利于资料装订的整齐性和保存的完整性,三是一个单位填一张表,既方便普查员入户填写,便于调查对象签字盖章,也有利于普查员在视觉上与以后普查登记表的衔接与对比。唯一的不足是相对一览表印刷费用较高。
如果采用以下表式,我们认为会存在相应的问题。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合在一张单表内,不利于普查员对归属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表式设计的隶属关系,可能诱导普查员将隶属大法人的小法人单位当成产业填报,干扰单位界定。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都分别采用一览表,不利于普查员填报,不能将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连起来装订,影响人工对清查表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