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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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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审批程序
 
2006-09-04 10:35:22

一、备案、审批的申请

一〉申请

省直部门开展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备案。开展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审批。

二〉准备的资料

()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调查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备案和审批

一〉省统计局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省统计局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二〉省统计局在收到申请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批复附函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省统计局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四〉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省统计局提出申请,经省统计局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方案送省统计局。

三、调查

一〉部门收到同意实施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省统计局,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省统计局报告说明。

二〉调查范围涉及到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统计局。

山西省统计局

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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