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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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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2006-08-30 09:00:31

     一、申请

    (一)申请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限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向省统计局提出申请。

(二)资格要求: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提交的文件: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用以证明资格要求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与审批:

省统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日期等项内容。

三、变更、注销及有效期

(一)变更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射国内变更的,应当向省统计局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二)注销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省统计局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省统计局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三)有效期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统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统计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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