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限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向省统计局提出申请。
(二)资格要求: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提交的文件: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用以证明资格要求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与审批:
省统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日期等项内容。
三、变更、注销及有效期
(一)变更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射国内变更的,应当向省统计局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二)注销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省统计局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省统计局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三)有效期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统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统计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