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二、受理
1、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省统计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统计局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批
1、省统计局应当自收到承办机关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统计局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统计局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统计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