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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山西省将继续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
 
2007-02-25 15:09:44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04号)文件精神,在2006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我省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一、考评的组织与管理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省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山西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评的程序

    (一)考评结合的办法是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之前增加考试环节,是对过去单纯评审方式的改革。通过增加全国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环节,达到资格评价标准全国相对统一。

(二)专业技术人员凡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除具备当年评审安排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级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人事厅下发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文件通知。

三、考试报名的条件及要求

(一)全省各类型单位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考评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二)报名条件与考试时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2、任统计师或相关专业(经济、会计、审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任现职须满5年;

3. 任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任现职须满7年;

4、对不具备上述学历或任职年限规定条件,但统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报名。破任职年限者,只准比规定的年限最多提前2年。破学历者,大专学历需从事统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工龄满20年;中专学历需满25年。学历和任职年限不得双重破格。

5.非公组织及公务员队伍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国家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参加考试或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评审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的时间,可按任职时间对待。

考试定于2007年5月20日上午8:30—11:30。考点设在太原市。

(三)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可靠。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报名考试。凡在报名考试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考试、评审。

四、有关考试考务工作和当年评审安排另行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2006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决定,2007年继续扩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安徽省、云南省、陕西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9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试点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当地人事、统计部门协商确定。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地区组织进行。各地区要认真总结评审工作经验,改革和完善评审办法,公示评审结果,保证评审质量。

在考评结合试点地区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须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试点考试

(一)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这一:

1、《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人事、统计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试日期定为2007年5月20日。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四、考试要求

(一)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发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二)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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