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全省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山西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工业厅局和行业协会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山西省统计局拟订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本制度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
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但有些报表的统计范围也有不同,各表的统计范围详见“二、报表目录”中的规定。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其中B201表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原则上也按规模以上范围统计,对于重要产品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扩大统计范围。
(四)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除“主要工业产品产量”(B303表)由省直有关工业厅局和行业协会按照各自的调查方法布置和报送外,其他报表均由各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汇总上报要求
1. “分县区工业主要指标”(B701表)、“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基础指标”(B702表)、“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主要产品产量”(B703表)、“主要工业产品产量”(B303表)、“主要产品产量和生产能力”(B306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减变动原因一览表”(B307表)和“工业增加值”(B401表)报送汇总表;其他报表均实行超级汇总,报送分企业资料。报送方式分为电子邮件和网上直报,各表报送方式及时间详见“二、报表目录”。
2.省直有关工业厅局及行业协会的全套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及年报资料,报省统计局工交处一份。
(六)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山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