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退出页面

 

山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 主办

 >> 您的位置:山西统计信息网 -> 制度标准 -> 经济成分划分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2006-06-10 12:00:19

        第一条 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第三条  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绝对控股”,另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关于本站 联系方式 网站导航 收藏本站

版权所有(C)2006 山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