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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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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2006-06-10 16:18:42

    1、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它是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105表。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应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2、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3、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精煤,洗精煤又用于炼焦(洗精煤既要统计产量,又要统计消费量),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P303表、P304表、P305表、P105表、P105—1表、P109表、P205表。

     4、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

    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也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5、能源用作原材料: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材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6、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7、运输工具消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8、能源库存量(年初、年末):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它是指煤矿、洗煤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它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

    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库存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工业制度中的B203表或P402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P105表) 或“企业能源消费与库存”(P205表)之中。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

    1、购进量及购进金额的核算原则:参见《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中的指标解释

    2、能源加工、转换消费: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2)能源转换:是能量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性能)。

    3、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即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统计,是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的统计。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见第35页的能源用作原材料指标解释。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4、液化投入:专指将天燃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燃气。

    5、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济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6、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在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损失量,即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和产出的能源数量之差。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7、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消费量合计(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本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产量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要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8、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

    《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

    1、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保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保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保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即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2、年初、年末库存:参见《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指标解释中库存量的相关条目。

    《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1、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它是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

    2、购进量的核算原则:参见《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中的指标解释中的相关条目。

    3、年初、年末库存:参见《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指标解释中库存量的相关条目。

    《工业企业水消费》

    1、取水总量: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2、地表水: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3、地下水: 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4、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5、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企业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6、中水: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7、重复用水量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煤炭产品产、销、存表》

    1、洗精煤:是指炼焦洗精煤。

    2、其它洗煤:是指生产炼焦洗精煤过程中产生的洗混煤、洗中煤、洗末煤、煤泥之和。

    3、收入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收购的其他单位生产的能源产品做为本单位的资源,供本单位自用或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

    4、销售量:是指煤矿、洗煤厂等生产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各种能源产品数量。

    5、省内地销:是指煤炭生产单位在报告期内销售给省内各生产企业、居民生活消费的产品数量。

    6、售给煤炭集运站:是指企业交售给省内煤炭集运站(点)供销往外省市和省内工业和市场的产品数量,包括由煤炭(发)运站(点)经销和代销的全部数量。

    《焦炭产品产、销、存》

    按炉型分组:

    1、大机焦:是指碳化室高度≥4.3米,或碳化室高度≥3.2米的捣固式焦炉,且企业单炉产量达20万吨以上的企业生产的焦炭。

    2、小机焦:是指碳化室高度<4.3米,或碳化室高度<3.2米的捣固式焦炉,且企业单炉产量达20万吨以下的企业生产的焦炭。

    3、清洁型焦:是指生产焦炭的焦炉经省环保部门认定的清洁型焦炉。应具备以下特点:①燃烧室与碳化室同室炼焦。②焦炉煤气、焦油不回收。③余热(主要是高温烟气)回收利用。

    4、改良焦、土焦和其它焦:除上述三种炉型以外的焦炉生产的焦炭。

    5、收入量、销售量、省内地销、售给集运站指标见39页《煤炭产品产、销、存表》相关条目。

    《焦炭副产品生产与消费情况》

    1、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炭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一吨煤在炼焦过程中可产出730-780公斤焦炭和300-340立方米焦炉煤气以及35-42公斤焦油。焦炉煤气热值高、燃烧快、生成废气比重不,用途广泛。

    2、回炉自用:指焦炉煤气用来加热炼焦炉。

    3、用于发电:指焦炉煤气用于燃气轮机循环发电和蒸气轮机发电以及用于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发电。

    4、用于工业燃料:指焦炉煤气作为燃料用于工业生产活动,主要有用于锻烧铝钒土,“锻烧瓷砖、锻烧高岭土、烧制玻璃及其制品、生产金属镁等。

    5、用于生产化肥:指焦炉煤气用于生产合成氨、尿素等。

    6、用于生产甲醇:指焦炉煤气用于生产甲醇。

    7、用生生产直接还原铁:指焦炉煤气用做生产直接还原铁的热源和还原剂。

    8、用于城市煤气:指焦炉煤气用于居民生活,办公场所,及工业、商业用气。

    9、用于其他:指焦炉煤气用于上述所列各项之外的用途。

    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

    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几个产品的单位换算系数

    (1)  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  汽油,1升=0.74千克,1千克=1.35升

    (3)  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升

    (4)  轻柴油,1升=0.87千克,1千克=1.149升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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